備注:1、投資者購買本欄目中所列證券的,該證券的持倉集中度按照本欄目所列相應證券的集中度標準執行;2、投資者購買未在本欄目所列證券的,該證券的持倉集中度仍按照我公司一般的集中度標準執行(詳見本網站2016年12月7日公告的《關于調整信用賬戶持倉集中度實時控制的通知》);3、投資者與我公司就持倉集中度另有約定的,以約定為準;4、如投資者信用賬戶持有2只及以上相同板塊內證券(含擬購買證券),則在通過信用賬戶融資買入或普通買入(含大宗買入)該板塊內的證券時,還將同時受到相應的板塊持倉集中度限制。板塊持倉集中度的定義和范圍,詳見本網站“板塊持倉集中度”頁面。
股票代碼 |
證券簡稱 |
起始維保比例(>=) |
結束維保比例(<) |
起始總負債(>=) |
終止總負債(<) |
集中度 |